Article 24
In force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展销假冒伪劣商品、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侵犯知识产权;
(四)进行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单位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参展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