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举办单位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安保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对布展、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