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绿色会展,推广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可循环的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支持绿色场馆建设,发展会展业绿色制造、绿色搭建和绿色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