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品牌效应,借助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和“壮族三月三”民族节日等特色节庆优势,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通过品牌宣传、城市推广、招商推介、经贸交流等方式推介宣传南宁城市会展形象,提升“南宁会展”的品牌知名度。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