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鼓励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鼓励会展企业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认证,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培育境外组展办展能力。支持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通关便利、人才引进、金融服务、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