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在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科学教育和文化展示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