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邕江滨水区域内以及毗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加强对自有设施的日常养护,共同保持和维护邕江滨水区域整体风貌。

鼓励邕江滨水区域内以及毗邻的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位、厕所、母婴室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