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慢行交通设施,户外球类、滑板、轮滑和拓展运动等运动设施,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满足不同年龄段社会公众的运动健身需求。体育运动等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则和安全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