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建立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村寨平面图、消防通道平面图、消防水源分布图、村寨消防设施分布图等;

(二)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等信息;

(三)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安全公约;

(五)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六)消防技能培训、消防安全演练记录以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