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