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不得减少停车位总体规划数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