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推动停车信息化、智能化、共享化,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用车、有位购车,组织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