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免交停车费。

免费停放的情形应当在停车区域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