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有偿使用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