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所得有偿使用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