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