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已建临街建筑的区域,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停车泊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