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周边一点五米以内;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