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适时增减,向社会公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二)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三)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五)符合国家关于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