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赁出让相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
(三)对新建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