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场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