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聚集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需求,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