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