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