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