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