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指导,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