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