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