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特别保护区、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