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有效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应当依法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对未列入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重要生存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野生动物特别保护区,或者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