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