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