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