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