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