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