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