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