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