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有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