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