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三条有效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