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