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和奖励,并规范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