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