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将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