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