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