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