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