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四条有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